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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国政府网 1990-04-05 15:06:15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 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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