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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4年01月04日 15:34:36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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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10月成立后,先后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由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对第四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中国宪法明确了国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这一条,国家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中国宪法还规定了中国国旗为五星红旗、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国首都为北京。

  宪法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国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五大部分,共计1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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