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增加。
**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第10/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在澳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