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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回归后的廉政成效

2014年11月15日 15:46:47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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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自2014年05月22日《人民日报》(作者司徒英豪)在澳门回归前,贪污舞弊的现象相当严重。自回归祖国后,实施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澳门廉洁度成为亚洲乃至世界排名前列地区。究竟是何原因使澳门的廉政建设取得如此成效呢?

  自澳门特区政府成立以来,在特区政府廉政建设工作方面,主要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九条,即“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的规定,大力推进公共行政领域的廉政建设;另一方面,在2009年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制订的“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赋予了廉政公署调查和侦办私营部门贿赂事务的权限。

  澳门廉政公署的性质为高度独立执行有关反贪污法律的专门廉政机构,只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负责,且不受任何指示或命令的约束。

  廉政公署独立工作,体现在其运作的独特性上。廉政公署的侦查由廉政专员自行接受检举、决定立案侦查、建议起诉或归档;甚至在侦查时限上,也赋予廉政公署超越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限制。高度独立的廉政公署,成为制衡权力、保证政府廉洁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与澳门回归前相比,“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当年的设置规格只相当于今日的司级部门,运作上虽独立于以澳门总督为首的行政系统,但需向立法会负责。回归后澳门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为主要官员级别,廉政专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并只对行政长官负责。很显然,基本法赋予廉政公署的法律地位比回归前更高。

  另一方面,回归后,澳门廉政公署在2009年制订和通过“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将廉政公署的权限扩展到私人领域,可对私营部门的贿赂事务进行调查和侦办,对贪污舞弊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更全面和更有效地防止和打击社会上的贪污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充分说明廉政公署的设立是较为有效的廉政建设模式,使澳门的廉政建设在回归后十多年间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