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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中国宪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关系

2014年11月19日 20:03:26 来源: 澳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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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日报2014 年5月10日消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强调,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注意到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把基本法视为“宪法”,脱离国家宪法来讲基本法;另一种是把基本法视为一般的全国法律,忽略其特殊地位。这两种倾向虽然事出有因,但都是不正确的,其结果都会导致片面理解基本法规定。要克服这两种倾向,需要正确认识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

    澳门特区根本大法

    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澳门大学昨日合办“中国宪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关系”专题讲座,邀请乔晓阳来澳主讲。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理事长崔世昌,澳门大学校长赵伟,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荣顺、委员李沛霖在主席台就坐。崔世昌致词提到,澳门基本法作为宪制性的法律档,是澳门特区的根本大法,澳门特区的任何法律、政令、行政法规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并要以基本法作依据。多年来的成功实践证明,基本法行之有效,具有生命力,并经得起时间考验,是国家对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具体法律化。要深入研究“一国两制”,就必须了解“一国”和“两制”之间的关系,了解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

    乔晓阳开场时提到,我国现行宪法施行的三十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三十年,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取得重大进展的三十年,也是我国国际影响力日益增长,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主要力量的三十年。如果把这三十年来在我们国家土地上发生的一切比喻为宏伟的画卷,这幅画卷就是伴随着宪法的施行而展开的。这当中,“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成功付诸实施,是浓墨重彩的一笔。说它浓墨重彩,是因为香港和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却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画卷的一个精彩局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如此不同,是甚么使它们共存于统一的国家之中,使这幅画卷成为一个整体?靠的就是宪法的调整,在“一国两制”的实践中,宪法始终发挥着国家最高法律规范的作用。

    宪法是基本法依据

    乔晓阳的演讲围绕三个问题:一是宪法关于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二是宪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关系;三是宪法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规定方面,他指出,宪法中有三处提到特别行政区,分别是宪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并介绍当中的起草背景、内涵及性质。

    在宪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关系问题上,他强调要克服把基本法视为“宪法”,脱离国家宪法来讲基本法,以及把基本法视为一般的全国法律,忽略其特殊地位这两种倾向。需要正确认识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主要有三,一是明确宪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二是明确基本法的特殊法律地位,三是明确基本法是符合宪法的。

    特区制度体用结合

    按照宪法第三十一条,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项制度,而这些制度的规定,又与宪法其他方面的规定相配合,从而形成以宪法为体、以基本法为用,体用结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如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这体现了“一国”,但基本法接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澳门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自行解释涉及基本法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也可解释其他条款,这体现了“两制”;又如基本法修改提案权。总之,基本法任何条文的规定,都是有宪法依据的。如果基本法脱离了宪法,就失去法律效力,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超出母法子法关系

    但两者不是一般的“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因为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为依据。”指明有关制度和政策,不适用宪法的有关规定,而适用基本法的规定,意思是超出一般的“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宪法和基本法这种关系,决定了宪法和澳门基本法一起构成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法律基础。讲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法律,必须同时讲宪法和基本法。澳门回归后,中央领导人明确指出要“依法治澳”,这个“法”主要指的是宪法和基本法。

    鉴于宪法与基本法的特殊关系,全国人大在通过基本法时,专门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定》,宣布澳门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并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是符合宪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