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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水域三大法规明生效

2015年12月19日 16:09:16 来源: 澳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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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本月十六日审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草案)》,本澳管理的水域和陆界的范围得以正式确定,本澳行政区范围内水域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的管辖。为有效实施水域管理,行政会已完成讨论《修改第14/2013号行政法规〈海事及水务局的组织及运作〉》、《订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员的规范》、《海上倾倒疏浚物管理制度》等三个行政法规草案,并将于本月二十日生效。

  海局协调规划利用

  目前,本澳政府组织架构中,与本澳管理水域内海洋事务有关的职责由多个部门履行,例如海事及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局、旅游局、海关等。在实际工作中,海事及水务局承担协调管理海洋事务的工作。为此行政会建议透过修改第14/2013号行政法规《海事及水务局的组织及运作》,明确将协调管理海洋事务,尤其是协调海洋的规划与利用的职责赋予海事及水务局。另外,为配合即将公布的《海上倾倒疏浚物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赋予海事及水务局管理海上倾倒疏浚物事务的职权,故同时修改该局辖下海事活动厅的职权范围,将上述管理职权赋予该厅级附属单位。

  规范船舶人员入澳

  《订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员的规范》行政法规草案中,对通过本澳管理范围内水域的船舶及随船人员出入境问题作出规范。由于划定本澳管理范围内水域后,任何船舶进入本澳管理范围内水域,其随船人员将被视为进入本澳。考虑到部分船舶虽然使用本澳航道,但实际上并不是以本澳为目的地,为免影响相关船舶在划定水域范围后的自由通行,故法规建议通过本澳管理范围内水域、且不以本澳为目的地的船舶,须遵守海事当局所制定的航行规则,该等船舶上的人员无需办理入境和离境手续。另外,由于船舶进入或停留在本澳管理范围内水域,船上人员即使不登岸亦已实际进入本澳范围,应受本澳法律管辖。然而,对于那些只在船舶上工作或逗留的人,由于其目的并非登岸,或者即使登岸亦只是逗留于诸如码头当中的一些特定范围,以便为船舶补给或维修,为规范有关情况,法规建议在获海事当局许可停留在本澳管理范围内水域的船舶,其随船人员在未办理入境手续前,必须逗留于船舶上或经主管当局指定的范围,有关范围则由主管当局以告示形式予以界定。

  倾倒疏浚物需核准

  本澳在维护航道及港池以及各项重大海上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疏浚物,该等疏浚物均倾倒在九澳东南倾倒区。该区域正处于本澳将实行管理的水域内。为有效实行依法管治,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平衡,《海上倾倒疏浚物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内进行海上倾倒疏浚物的管理制度。草案规定,以行政长官批示设定或撤销疏浚物倾倒区。在海上倾倒疏浚物,须事先取得海事及水务局局长发出的许可。获发许可的私人实体,须缴付行政长官批示所核准的费用。草案也详细规定了许可申请书须附同的资料,倾倒疏浚物的要求,许可的中止、取消及失效的情况,以及订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澳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