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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014年07月21日 21:11: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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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通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通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通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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