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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修订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港澳人可独资办社福机构

2016年08月17日 15:37:14 来源: 澳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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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在加大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力度等方面拟作出新的要求,规定港澳台侨及外籍人士拟可在粤独资办社会福利机构。

  2009年3月,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广东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时隔7年,广东省政府启动修订该规定,修订稿新增诸多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土地使用和缴税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包括对机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等。

  当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对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在广东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定有新的调整。现行《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交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办理。

  征求意见稿在修改后提出,香港、澳门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在广东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广东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广东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意见稿同时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地给予多项利好。总的原则是民办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其中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此外,修订稿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摘编自《澳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