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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横琴用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出台建设期限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1-31 来源: 南方+

  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期限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期限监管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将于2月5日正式实施。

  《监管办法》共二十条,包括建设期限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开工、竣工等的定义、出让用地建设期限的设定标准、延期程序、建设期限违约处置、划拨用地延期、其他方式供应土地的延期、闲置土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住宅用地严格按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的三年期限开发。而其他出让用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室建设层数、单个地下室面积大小、软基处理等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建设期限标准。

  《监管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按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应履行的“开工”标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既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又要实地进场施工。此外,“竣工”标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既取得相应阶段的竣工文件,又要经核查实地达到“完工”的状态。

  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土地供应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开工、竣工期限开发建设。如果面临无法按期开工或者竣工的情况,但符合建设期限调整规则以及受有权机关行为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影响造成未能按期开工或停工,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违约后再提出延期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若不能按期开工或者竣工,则需要缴纳违约金。具体来看,土地使用权人开工逾期、竣工逾期的,违约金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具体约定的,每延迟一日,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协议)载明总地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

  据介绍,《监管办法》延续了《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新拓展区域出让用地建设期限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则,并针对施行以来遇到的问题,以及合作区成立以后实施范围、机构名称改变等情况进行修改调整。《监管办法》通过设置开发期限到处置建设违约等各环节,构建系统完善、统一有序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期限监管制度,促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规范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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