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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014年07月22日 21:38:18 来源: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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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例 外

  《安排》及其附件所载规定并不妨碍内地或澳门维持或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九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

  二、委员会设立联络办公室,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联络办公室分别设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务部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三、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监督《安排》的执行;

  2.解释《安排》的规定;

  3.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4.拟订《安排》内容的增补及修正;

  5.指导工作组的工作;

  6.处理与《安排》实施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四、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后30天内召开特别会议。

  五、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杂 项

  一、除非《安排》另有规定,依据《安排》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废止一方依据其作为缔约方在其他协议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双方应努力避免增加影响实施《安排》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附 件

  《安排》的附件构成《安排》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修 正

  根据需要,双方可以书面形式修正《安排》或附件的内容。任何修正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生 效

  《安排》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安排》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安排》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1]《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安排》及补充协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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