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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2014年07月21日 21:11:43 来源: 国务院港澳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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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它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上述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有权按现行规定得到不低于原来标准的退休金和赡养费。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葡籍和其它外籍人士担任公职(某些主要官职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可聘请葡籍和其它外籍人士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的葡籍和其它外籍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公务人员应根据本人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命和提升。澳门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的制度基本不变。

    七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敎育和科技政策,诸如敎学语言(包括葡语)的政策和学术资格与承认学位级别的制度。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保留其自主性,并可继续从澳门以外招聘敎职员和选用敎材。学生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

    八

    在外交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协议。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它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参加而澳门目前也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采取措施,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得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澳门目前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它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它官方机构,可予保留。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的领事机构和其它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予以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认的国家,只能设立非政府性的机构。

    葡萄牙共和国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

    九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出生的中国籍子女;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均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它人,及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它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它旅行证件。

    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出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主管部门,或其它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凡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其旅行证件可载明此项事实,以证明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

    对中国其它地区的居民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将采取适当办法加以管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

    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

    十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政策,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继续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议、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它类似安排,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对在当地制造的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外来投资。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在澳门实行的货币金融制度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保障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以及资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流动和进出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

    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澳门货币发行权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门货币的代理职能。凡所带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澳门货币,将逐步更换和退出流通。

    十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预算和税收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预决算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十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四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批出或决定的年期超越1999年12月19日的合法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批或续批土地,将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土地法律及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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