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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2014年07月21日 21:11:43 来源: 国务院港澳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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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有效实施,并为澳门政权的交接创造妥善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过渡时期内继续进行友好合作。

    为此目的,根据《联合声明》第三、第四和第五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

    一、关于中葡联合联络小组

    (一)联合联络小组为两国政府间进行联络、磋商及交换情况的机构。联合联络小组不干预澳门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

    (二)联合联络小组的职责为:

    1.就《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实施进行磋商;

    2.就与一九九九年澳门政权交接的有关事宜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3.就两国政府为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等关系所需采取的行动进行磋商;

    4.就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联合联络小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

    (三)双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级的组长和另外四名小组成员。每方还可指派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人数通过协商确定。

    (四)联合联络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并于成立后三个月内开始工作,工作的第一年轮流在北京、里斯本和澳门开会,此后以澳门为常驻地。联合联络小组将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为止。

    (五)联合联络小组成员及专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或与其身份相符的特权与豁免。

    (六)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和组织程序由双方按本附件的规定商定。除另有协议外,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须保密。

    二、关于中葡土地小组

    (一)两国政府同意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澳门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

    1.原由澳门葡萄牙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前满期的土地契约(临时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续期并收取批约费用,但续期年限不得超过二○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2.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澳门葡萄牙政府可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批出年期不超过二○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新的土地契约,并收取批约费用。

    3.根据本附件第二节(一)款第2项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填海地和未开发土地),每年限于二十公顷。土地小组得根据澳门葡萄牙政府的建议,对上述限额的改变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4.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澳门葡萄牙政府从新批和续批土地契约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在扣除开发土地平均成本后,由澳门葡萄牙政府和日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平分。属于澳门葡萄牙政府所得的全部土地收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项,用于澳门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土地收入,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储备基金,存入在澳门注册的银行。必要时,澳门葡萄牙政府在征得中方同意后,也可将该项基金用于澳门过渡时期的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

    (二)中葡土地小组是代表两国政府处理澳门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的机构。

    (三)土地小组的职责为:

    1.就本附件第二节的实施进行磋商;

    2.按本附件第二节第(一)款的规定,监察批出土地的数量和期限,以及批出土地所得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3.审核澳门葡萄牙政府提出的使用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土地收入的建议,并提出意见,供中方决定。

    土地小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

    (四)双方各指派三名土地小组成员。每方还可指派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人数通过协商确定。

    (五)土地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并以澳门为常驻地。土地小组将工作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

    (六)土地小组的成员及专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或与其身份相符的特权与豁免。

    (七)土地小组的工作和组织程序由双方按本附件的规定商定。

    备忘录(葡方)

    联系到今天签署的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

    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资格而持有葡萄牙护照的澳门居民,该日后可继续使用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不得由于同澳门的关系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资格。

    备忘录(中方)

    联系到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

    澳门居民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者,不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具有中国公民资格。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它国家和地区旅行。上述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地区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领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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